
失明六旬翁被指未申報他擁有其母物業的六分一業權,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失明漢卻稱,其母物業一直由胞弟居住,他從未從中獲益,又因他失明,申報聲明無凸字版,他無法得知聲明內容,且其聲明由子女填寫,其子女不知他擁有該物業的部份業權,強調並非故意隱瞞。此外,他與妻均為失明人士,收回其公屋會,他們的處境會比一般人更困難,又指房委會要他簽聲明時,沒有提供方便盲人的方法,亦屬間接歧視,有違憲之嫌,昨(1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劉漢良,答辯人為房委會和上訴審裁小組(香港房屋委員會)。
職員只問是否曾購買物業
入稟狀透露,劉為先天失明,自1996年起和家人居於石硤尾大坑東邨的單位。房委會於2024年9月通知劉,指他於2020至2024年間的聲明中,未申報他持有一個馬頭圍道物業的六分一物權,指他虛報。他於2024年遞交聲明時,職員只問他有否購買物業,他回答沒有。房委會便於同年10月底,向他發出遷出通知書。
劉母把物業平分給6名子女
劉指出,該馬頭圍道的物業,原本由其母親持有。2020年時,其母親以饋贈形式,把物業轉讓給劉和5名兄弟姐妹,劉因而獲得六分一業權。惟該物業一直由劉一名胞弟居住,劉從未因該物業獲益。其母亦曾向劉稱,他非單獨持有該物業,因此不需作出申報。劉遞交的聲明是由其子女填寫,子女們並不知道劉有該物業的業權。
上訴後已把業權轉讓給胞弟
上訴於本年2月進行,審裁小組曾問劉,為何在收到遷出通知書後,仍不轉讓該六分一物權,劉回應指此舉是「無私顯見私」。劉在上訴後,已把業權轉讓給胞弟。
與妻均失明難覓居所
審裁小組於本年2月駁回上訴,並指劉過去13次作出聲明,都沒有申報業權,認為他隱瞞真實情況。劉一家需於本年4月2日前,交還單位。惟劉稱他已達65歲退休之齡,難以租住其他單位。此外,劉和妻子均為失明人士,若他們另尋覓居所,難以重新適應環境。
聲明無凸字版要靠人解釋
劉指,相關聲明沒有凸字,除了依靠他人,劉無法得知聲明的內容。他的胞弟一直居於涉案物業,劉因此已忘記自己持有該物業的業權。法例雖賦予房委會權力,終止故意作出虛構陳述的住戶的租約,但他非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認為房委會和審裁小組的決定屬不合理。劉強調他在該物業並無任何權益,也非受益人,房委會和審裁小組應酌情處理。
可能誤解聲明內容
劉續指,對於視力受損的住戶,難以和一般人一樣,閱讀聲明的內容,他可能誤解聲明的內容和要求。職員也很可能只向劉解釋聲明的部份內容,因他當時只是問劉是否曾購入物業,劉也回答沒有。職員從沒有向劉解釋,以信託形式代他人持有業權的分別。若劉獲詳細解釋,聲明中的回覆可能不同。
未提供便利盲人方法屬間接歧視
劉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房委會和上訴審裁小組要收回其單位的決定,而在司法覆核有結果前,一家仍可居於該公屋單位,又要求法庭頒令,房委會要求劉簽署聲明時,未有提供便利盲人的方法,屬於間接歧視,因此是違憲。
案件編號:HCAL17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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