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talk新聞] 數位平台經濟興起後,傳統的勞雇關係也受到衝擊,勞動部統計,2022 年全台外送員人數共有 14.5 萬人,儘管外送員與數位平台之間的關係,經過勞動部職安署、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民事法院認定可為雇傭關係,平台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可否加入職災保險、可否請領失業給付、有無退休年金等問題,依舊有待釐清,影響外送員勞動權益。
延續「擴大勞工失業給付,落實就業保險覆蓋」的訴求,經民連14日上午舉行記者會,邀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就數位平台工作者之權益保障與雇傭關係認定提出高見,並呼籲行政院及國會朝野各黨合作落實就業保險全面納保,儘速保障外送員等數位平台工作者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
▍邱羽凡:就業衝擊下勞動者社會安全網檢驗
- 就業模式變化:平台業為例,勞動者在典型與非典型就業間轉換,身份可能為受僱者或自僱者,雖然都是「勞動者」,但是法律原則上只保障受僱於,政府缺乏有效辨識「僱傭關係」機制。
若台灣勞動政策仍然要堅持以「受僱者」為範圍,防堵假承攬機制的建立是核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要求各國應該有「推定僱傭關係」機制,或是其他有效辨識機制,台灣立法與政策目前完全欠缺相關機制。
- 外送員的三大危機:低薪&職災&失業,分別由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保障,但是都限制以「受僱者」為範圍;僱傭關係有爭議者,最多只能用[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方式加入職災保險。失業風險和低薪危機,目前均無保障。
- 僱傭關係面臨假承攬爭議時,勞動者(外送員)承擔所有的程序負擔與成本,需自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逐一舉證從屬關係存在,目前全國有好幾件訴訟由外送員孤軍奮戰,大部分都是「被平台停權」而失業的外送員而沒有任何保障。
- 外送員遭受停權,平台單方告知或是不告知理由,即使告知也無從檢驗真實性,平台拒絕承認外送員為勞工時,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解僱最後手段性&雇主負擔解僱(停權)事由的舉證責任規定,外送員都無法獲得保障,更容易動輒得咎即陷入失業危機之中。
▍陳思妤:就業保險嚴重關乎勞動權益,儘速落實全面納保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陳思妤指出,就業保險與勞動權益高度相關,經民連於上週揭露,有超過 40 萬中小微型企業受僱勞工未納入就業保險,而外送員等數位平台工作者失業後的經濟安全保障仍不足,呼籲擴大勞工失業給付,落實就業保險覆蓋,確保失業勞工不會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而領不到失業給付,並應儘速建立外送員等數位平台工作者的制度性保障。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就業保險之給付,分為「1.失業給付」、「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5.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五種。其中,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給付額度皆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而且,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 20% 。再者,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尚可申請最高兩百萬元、最長七年的「6.創業貸款」,而其前三年的利息由勞動部負擔,第四年起的利息超過年利 1.5% 的部分由勞動部負擔。此六項給付,對於失業勞工經濟安全的保障,至關重要。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5 年 5 月底之就業保險投保人數共計有 7,428,692 人,實計請領就業保險給付共有 134,656 件:失業給付 34,311 件、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427 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225 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9,511 件、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 56,182 件。有超過 3 萬人是失業勞工,仰賴失業給付維持收入,更有近 4 萬人因育嬰而留職停薪。
陳思妤強調《就業保險法》採強制納保制,根據該法第 5 條之規定,凡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加入就業保險,除非有該條所列之例外事由:(1)勞工非我國國民,且非我國國民之已獲准居留可在台工作之配偶。(2)勞工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3)勞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4)雇主依法免辦登記、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且無所得稅核定課稅額。(5)勞工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陳思妤強調,根據勞動部統計,2019 年疫情前全台外送員人數共有 4.5 萬人,至 2022 年已成長至 14.5 萬人,在三年內增加了可觀的 10 萬人。勞動部職安署、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民事法院既認定外送員與數位平台之間的關係可為雇傭關係,則就其認定為雇傭關係者,除非符合前述五項例外之一,否則即應由外送平台雇主為其員工投保就業保險。然而,現實上,卻有許多外送員未加入就業保險。經民連呼籲行政院及國會朝野各黨合作落實就業保險全面納保,儘速保障外送員等數位平台工作者失業之後的經濟安全。
▍賴中強:賴政府要有魄力解決歷史沉痾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原則上事業單位無論雇用人數多寡,必須為其雇用之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第三十八條並訂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然而,現實上對勞工而言,這是一個看得到,但實際上拿不到的請求權。畢竟企業倒了,關廠失業,勞工是要向誰求償,才求償得到。
根據經民連智庫經濟與社會政策中心推估,我國約有四十萬勞工是依法應投保就業保險,而雇主未投保。其最主要原因是中小微企業雇用人數未達《勞工保險條例》僱用員工五人以上者,不適用強制以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勞保的規定,此時,受僱者多數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名義,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這些未加入勞保、或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的受僱者,實際上並未加入「就業保險」,未來若因經濟情勢造成失業,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此外,大型數位平台則因過往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定位不明確,而沒有幫旗下外送員加入就業保險。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方得申請失業給付。面對台美貿易談判可能對勞工就業帶來衝擊的此際,過去的歷史沉痾不應由勞工獨自負擔。為了讓失業勞工都可以納入就業保險的社會安全網,取得可請領失業給付的一年就保年資,經民連建議:過往違規大赦,既往不究。政府不向雇主追究基準時點以前,《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未投保十倍罰鍰及相當於保險給付之賠償,而改由國家全面撥補代償一年(或其他期間)欠繳就業保險保費。於基準時點以後,投保單位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落實稽查並依法開罰。
經民連建議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之特別加保制度,並納入簡易加保管道,便利參加就業保險,如同便利超商的ibon事務機已可操作職災保險納保,也應同樣適用於就業保險。並建議,對於「零工經濟」下,數位平台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必須面對何謂「失業」?何謂「非自願離職」?等特殊難題,由勞動部邀請勞資雙方與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並以解釋性行政規則或修改《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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