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不幸發生「南橫公路墜谷事件」,市場傳言保險公司竟因當事人「明知危險而為之」,拒絕理賠意外險400萬元,引發軒然大波。產險、壽險兩大商業公會今(15)日表示,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
高雄市桃源區一戶人家上月底開車行經南橫公路,由於大雨導致土石流與道路坍方,車輛失控墜落深谷。駕駛李姓男子雖然奮力脫困,但為了拯救家人又返回險境,最後卻遭不幸。
據傳,家屬在事故後的申請理賠過程面臨刁難,保險公司認定李父重返現場的行為是「明知危險而為之」,不符意外險理賠要件,只願給付壽險,引發外界譁然,並且衍生理賠條件過於嚴苛的熱烈討論。
對此,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發出聲明稿指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因此如果保戶因為意外所生的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關於三人失蹤方面,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失蹤處理約定辦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產險、壽險公會強調,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本案的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原住民團險保戶,已經啟動理賠程序,並非外界傳聞所述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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