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雇主可能在破產之前,就開始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等,為確保勞工債權,《勞動基準法》設有「墊償基金」制度,當雇主欠薪且宣告破產時,勞工可把債權轉讓予勞保局,勞保局可用墊償基金先行墊償後,再向事業單位追償。但據統計,截至2024年底仍有66億餘元未追回,逾半已成呆帳,主要原因為部分公司破產後已無多餘財產。審計部呼籲,應研議向負責人訴追可行性。
我國於1986年就設立墊償基金,當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時,讓勞工可以獲得被雇主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據統計,截至2024年底為止,已累積墊償8萬5148名勞工、82億9547萬餘元,但由於多數雇主已歇業、清算或破產難以追償,導致積欠金額節節上升,累積額度已達66億5835萬餘元。
依照勞保局整理,66億元中有15億8474萬元仍在催收中,移送強制執行有2億3155萬元,進入破產程序則有11億4274萬餘元,剩下的36億9931萬餘元則已轉列呆帳。
審計部指出,勞保局對於積欠「雇主」,若是獨資或合夥事業,將針對負責人進行墊款追繳及強制執行,若是公司組織,僅針對公司進行訴追未及於負責人,因多數公司已不存在或破產,導致追償無門。基於確保墊償基金債權,要求勞動部應研議依《勞基法》規定向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訴追墊款可行性,以提升墊款受償率。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戴國榮說,當事業經營不善導致積欠勞工薪資時,公司負責人或董事會應有連帶責任,不能讓墊償基金代墊後卻無法求償,建議勞動部應提出修法草案明確可向實際負責人求償。
勞動部官員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無限公司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股東也要負起無限責任,有限公司則僅對出資額對公司負其責任等,因此超過出資額部分難命原有股東再負起責任。針對審計部提及《勞基法》雇主定義與《公司法》公司定義不同要求檢討,會再找經濟部釐清兩法之間關聯,並進一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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