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銷公司Nu Skin的時任男職員,涉藉機叫女同事到其家留宿,或與女同事出差時,以蔘湯或水等把女方迷暈,並脫下她們的衣服。有女同事揭發後,獲公司安排與被告會面時,指被告曾跪地痛哭認:「我同佢換衫咋⋯⋯瞓喺佢側邊,同佢傾偈。」但否認曾作性侵行為。男職員否認指控,更稱因遭女上司打至眼鏡飛脫,他覺得無人信他,才「假招供」自認是「易服癖」,及作出相關的事。案件早前經審後,被告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斥被告所為令事主對人失去信心,先索取背景、精神及心理報告,下令被告還押至9月23日判刑。
練官裁決時指,被告與受害人任職的公司,其上下線感情近乎宗教信往,被告遭上線對質下招供,符合法律的不自願性,故不接納他向上線招認證供。惟曾出庭作證的4名受害作供都十分可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否認3項施用藥物罪
被告潘迪偉(43歲,報稱商人),曾在直銷公司Nu Skin工作。他否認3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控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4年間,在廣播道柏苑某單位等地方,非法及惡意向3名女子施用催眠藥,意圖使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3名女事主分別姓歐、何及周。
官指公司上下線感情近乎宗教信徒
練官裁決時指,被告的公司上下線之間關係親暱,感情「近乎宗教信徒」,企業文化是以營業額為尊。其中嘉民(譯音)是公司最資深的上線,更被尊稱為「大老師」,其地位近乎精神領袖,有權力決定成員的去留。
找資料作假招認令人難以信服
被告聲稱遭上線對質時招認,練官指被告面對的指控非常嚴重,但他不爭辯之餘更是逆來順受,更稱他特意上網找資料支持其招認,令人難以信納,扭曲邏輯。惟練官認為嘉民是權力人士,不排除被告獲告知從實招徠,可能可以繼續留在團隊,不符合法律上的自願招認,遂不考慮其招認證據。
4名受害人均誠實可信
練官指本案唯一可接納的證據,是4名受害人的供詞,她們證供清晰,所描述的被告作案手法相同。受害人與被告皆隸屬同一直銷團隊,相識多時。她們與被告獨處時,喝下被告提供的飲料之後不省人事,對之前發生的事沒了記憶。她們沒有作偽證的動機,與被告亦無私人恩怨,所遭遇的事絕非巧合,唯一推論是,被告在她們的飲料加料,令她們飲後感到不適,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女兒患嚴重抽動症難根治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妻子和6歲女兒住在澳門,其女兒早前診斷有嚴重抽動症,難以根治,望法庭開恩判非即時監禁。惟練官指,被告違反信任,案情嚴重,行為令事主對人失去信心,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並需收押候判。
女事主均曾飲被告提供的蔘茶或飲品
控方在審訊時曾傳召多名疑曾遭被告迷暈的女事主出庭,她們均曾在同一直銷公司工作,並曾到被告於廣播道的住所,或與被告到外地公幹時,飲過被告提供給她們的蔘茶等飲品後失去意識或記憶。
歐事主喝蔘茶醒來後一絲不掛
歐姓女事主供稱,她在2013年左右一個晚上,因工作至夜深,被告邀她到其家借宿,她獲安排在被告家中的客房獨自休息。惟她當晚喝過被告給她的參湯後,洗澡時突失去意識暈倒,醒來已是第二天,驚覺自己一絲不掛睡在被睡房的床上,她以為只是健康問題而沒追究。被告則指歐過勞而暈低,才撬開洗手間的門救她。
何事主在被告家喝水後不省人事
另一姓何事主則稱,她獲邀到被告夫婦家留宿,喝過被告給她的水後不省人事,醒來已經天光。被告指她太累,所以睡着。
周事主翻查酒店CCTV發現被告多次入房
周姓事主稱,她在2015年兩度與被告單獨到深圳公幹,喝了被告自備的養生湯後,昏迷兼失憶,她第二次醒來時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覺得有古怪而提早退房回港。周事後返回涉事酒店,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赫見被告攬住一個大包裹用門卡擅進其房,先後三度進出她的房間。
被告曾跪地向周道歉
公司後來安排周與被告在公司會面,被告曾跪地痛哭向她道歉,解釋他在網上購買了安眠藥,承認為周換了3套衣服,曾攬住沉睡中的周談天拍照,他自言無法自控,亦無心傷害周。
男聲在錄音稱同佢換衫及傾偈咋
庭上曾播放一段2015年的錄音,期間有人追落藥的事,一把男聲泣稱:「我唔想傷害你哋⋯⋯」又稱在網上見到「F2」安眠藥,並說:「我冇諗過帶任何動機迷佢……」男聲又稱,他將水放在廚房,掉轉給了她都不知,直至他半夜發現沒有藥效,才懷疑是否別人吃了他的藥。男聲又說:「我控制唔到我自己。」又稱他想滿足其換衫的慾望,又說:「我同佢換衫咋⋯⋯瞓喺佢側邊,同佢傾偈。」但否認曾性侵對方。
幾名事主至2019年交談下,發現別人疑也有相同經驗,終決定報案。
被告指上司質問似審犯
被告出庭自辯稱,他被上司質問時表現兇惡,像「審犯」般對他,並說:「唔出聲即係默認。」更打至他眼鏡飛脫。被告認為上司已認定他有落藥,他為了保住飯碗,故作出「假招認」,認曾有給蔘藥給周喝,訛稱有「易服癖」及趁周暈倒後為她換了3套衣服,並編造出有食安眠藥習慣,但稱這些均非事實。
案件編號:DCCC 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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