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登用戶涉見討論區見有人自稱是港大迎新營非禮案的被告,留言著對方:「Po條女啲相嚟睇下,除好褲啦」。控方認為該「連登仔」在煽惑他人披露該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而提出檢控,該用戶卻稱其意是:叫其他人先觀看照片。案件今(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認為被告說法無論在邏輯及語法上均不通,裁定他罪成。被告求情稱只是多口,並非想傷害事主。裁判官把案押後至9月25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周卓銘( 32 歲, 商人),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7 日至 8 月 7 日之間,在港非法煽惑他人在未獲女子 X 同意下,披露 X 的相片,導致 X 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導致X 或其家人受到傷害。
女事主曾報警稱遭非禮
案情指女事主X曾在2023 年 8 月28日報案,聲稱參加香港大學迎新營時被非禮,事後有人在連登討論區事件,並有人在標題上自稱是該非禮案的被告。同日,有用户在該帖文下留言:「Po條女啲相先啦,除好褲啦」。
警方在2024年8月7日拘捕本案被告周卓銘,周警誡下承認該帳户屬他所有,但稱當時只是根據連登討論區的文化隨便留言。
周解釋其意叫他人先觀看
周在錄影會面解釋,他留言中的「Po」,其意思是「Please observe」,即是叫其他人先觀看照片。周又稱,連登平台屬娛樂性質,當時只是隨便留言,沒有想在此事上得到或想得到任何好處。但控方認為「Po」是指「post」,即發佈之意。
官指若認為沒有相不會叫人看照片
鄭官裁決時指,周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首次才提出此解釋,他並用本地話夾雜英語,反映周應理解「po」的意思。此外,若周主觀地認為沒有相片,理應不會叫人先看相片,認為此說法欠缺邏輯。
帖文同時提及脫褲
鄭官續指,若周想表達「Please Observe」的意思,理應兩個英文字母均為大楷,或者應該使用「P.O.」的字眼,惟周在帖文中的「o」字為小楷,而且從字面理解,如周真的想叫人「please observe」,為何他又稱要脫褲子,此說法明顯不合邏輯,且周曾提及「罪名不成立」,反映他對該非禮案有一定認識。
官指周在連登開戶多年
鄭官認為,周自2016年已開通其連登帳戶,他在錄影會面的話顯示他對連登有一定理解,質疑他為何會用語法及邏輯不通的字眼來表達,故不接納周指「Po」為「Please observe」的說法,認為其留言必然是叫他人發佈X的相片,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裁定被告罪成。
周認多口非想傷害事主
辯方求情指,周沒有案底,大學畢業,對案情的爭議不多,亦承認是「多口」,不是有心傷害事主,且他有悔意,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官斥留言不尊重女性
鄭官在考慮求情後指,連登是公開平台,網民無須擁有帳戶已可以觀看內容,周以匿名留言,令案件偵破更難。在網絡世界,資訊很快可以傳開,若人有真的公開了X的相片,將會影響深遠,亦會破壞法庭的匿名令,有機會令其他證人不願意再出庭作供,他的留言更加是不尊重女性,考慮到被告初犯,在事件中沒有金錢得益,其留言亦只有極少迴響,決定為周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ESCC339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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