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歲男學生涉在今年7月,3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的男廁廁格上寫下煽動性字句,被控「23條」下的煽動罪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時,男學生申請保釋被拒。他今(31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素蘭聽取陳詞後,批准男學生保釋,保釋條件包括提供合共20萬元保釋金、男學生不可進入中港城,和他離家外出需父親或母親陪同。被告母親得知兒子獲保釋後,在庭上哭泣。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在中港城男廁牆展示煽動內容
控罪指,梁在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廣東道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內容。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梁在7月17至18日及21日,在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毀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准10萬現金及10萬人事擔保
法官今批准被告保釋,被告需提供10萬元保釋金,被告父親則提供10萬現金人事擔保。此外,被告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需遵守宵禁令、不可干擾證人、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和不可進入尖沙咀中港城。
須向控方通報精神狀況求醫報告
其他保釋條件包括被告需就其精神狀況求醫,辯方需通知控方其求醫進度;被告亦不可發布煽動性言論;被告離家外出,需至少父母其中一人陪同。被告的職業訓練局課程開始後,至少父母其中一人接送被告上下課。
被告所涉煽動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HCCP 5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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