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內地前首富宗慶後,自2024年去世後爆爭產案,官司更從杭州法院延伸至香港港庭。宗慶後的女兒宗馥莉成為接班人兼董事後,3名與她同父異母的弟妹,指宗馥莉未按父遺願為他們成立信託,因而向香港法庭申請禁制令,禁宗馥莉動用與遺產有關的滙豐銀行戶口,該戶口資產達17.9億美元(約132.62億港元)。
高院法官今(1日)下判辭,透露兩方均爭議他們手上各持亡父的遺囑或指示,宗馥莉稱父所簽遺囑指遺產歸她,但3名弟妹則稱手持一張父親的手寫指示,稱父答應為3人各成立一個有7億美元(約54.6億港元)的信託,但宗馥莉未依承諾為他們立信託。宗馥莉卻稱有誠意與3弟妹討論信託的條款,但不承認該手寫指示。
法官認為案件有爭議之處,故先頒下禁令,至內地法院有裁決後,再決定如何處置該戶口的資產。
三名原告分別為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被告為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滙豐戶口資產淨值約17.9億美元
判辭透露,三名原告為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和杜建英所生的子女,首被告宗馥莉則為宗慶後和施幼珍所生,亦為次被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現時的唯一股東。建浩在港持有多項資產,包括透過一個滙豐銀行戶口持有的資產,至2024年5月31日時,該些資產淨值為17.9億美元。此外,建浩亦持有其他資產。
宗慶後2024年所簽遺囑不涉3原告
2024年2月2月,宗慶後簽訂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其海外資產,但不包括建浩的資產,另一份遺囑涉及其內地的資產。兩份遺囑均不涉3名原告或杜建英,而宗馥莉、施幼珍和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為受益人。
原告指宗慶後2024年1月另有手寫文件
原告案情指,宗慶後於2024年1月底曾手寫一份文件,內容提及「郭虹 准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滙豐辦,每人七億美金」,文件列明工作包括「先辦理繼昌/婕莉,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指父有另叫宗馥莉為3人辦信託
他們指同年2月2日,宗慶後簽訂一份「委託書」,宗馥莉以受託人身份,替三名原告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名原告和其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文件亦提及該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滙豐銀行戶口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
指宗馥要求簽協議不挑戰遺產
同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宗馥莉和三名原告簽訂協議,宗馥莉承諾以建浩在該滙豐戶口內的資產,為三名原告各成立一個信託。而三名原告則承認宗馥莉、施幼珍和王樹珍遺繼承遺產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
原告認為宗馥莉提取滙豐戶口資產
惟原告指,宗馥莉擅自走滙豐戶口提取資產。原告指,戶口內的美元、加元等資產的價值下跌,但港元和人民幣資產的資值則上升。此外,2024年1月至4月期間,戶口的524萬美元被提取,在4月後,則有108萬美元被提取。
宗馥莉拒簽文件成立信託
原告又指,宗馥莉拒絕簽署文件成立信託。原告指,宗慶後生前曾口頭表示,就成立信託一事聘用Trident Trust,惟宗馥莉拒簽該公司傳給她的文件,又透過律師表示會聘用其他公司,而三名原告為了避免爭拗,終同意聘用該公司,惟宗馥莉其後仍未有成立信託。
認為宗馥莉敵視及想爭奪家產
原告指,宗馥莉嚴重敵視他們,並爭奪家族資產,包括娃哈哈集團的10個公司。
宗馥莉稱有真誠討論成立信託
就原告指稱宗馥莉提取滙豐戶口內的資產,宗馥莉解釋指該些貨幣價值波動和改變投資組合。此外,建浩曾向滙豐借款,因此提取款項用作還款。宗馥莉亦否認拖延成立信託,強調她有真誠和三名原告討論成立信託的條款。
宗馥莉不承認該手寫文件
宗馥莉又指,固定資本的利息才是信託的資產,資本本身不是資產的一部份。就原告稱,宗慶後曾手寫一份文件講及「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滙豐辦,每人七億美金」,宗馥莉表示不承認該文件。她又指,就每個信託注入7億美金過於理想,認為此事不可行和不切實際。
原告已於杭州法院興訟
判辭亦提及,原告於2024年12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控告宗馥莉,包括要求法院確定,滙豐戶口內的資產是三名原告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5月通知原告,其案件獲受理。
原告因而要求法庭頒令禁宗馥莉動甪資產
三名原告要求,禁制被告處理滙豐戶口的資產,以協助內地的法律程序。原告並要求法庭在正審前,頒下非正審禁制令,禁制被告處理該些資產。被告在早前則承諾,在正審前不提取該些資產。
法官認為案件具爭議頒下非正審禁令
法官指案中有爭議之處,應在正審時處理,包括宗馥莉解釋為何未成立信託、她對於涉案協議的理解。法官亦認為,批出禁制令以保留滙豐戶口內的資產,讓內地法院有裁決後,再決定如何處置該些資產。法官因此批出非正審禁制令,禁制被告從戶口提取資產,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或內地法院就其訟訴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MP277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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