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田廣源邨的男戶主,被指曾經持有物業,遭房屋署以作「虛假聲明」為由,要求他們一家遷出。男戶主的泰國女華僑妻稱,其夫患認知障礙,難明房委會指控。至於房署所指的物業,只是其夫40年前借錢予其兄所買,並非他們物業。她因而代替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今(26日)下判辭,考慮到女華僑或不知其夫持有該物業,以其夫的特殊情況,加上他們一家亦難在短時間內遷出,因此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蔡明珠(64歲),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房委會指申請人丈夫曾持有物業
入稟文件指申請人的丈夫曾滿於1991年獲編配廣源邨單位。於2024年,房委會指其夫在1984至1998年間曾與人聯名擁有九龍區一物業,指其夫作虛假聲明,要他們一家搬離廣源邨的單位。
丈夫患認知障礙未能解釋
申請人指,房委會於2024年10月致電其夫時,其夫因患有認知障礙症,無法理解房委會的指控,遭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女兒曾以父之名提出上訴,於2025年2月被駁回。
指夫曾向兄長借款才被加名並已除名
申請人指,房委會所指的物業於1984年由二伯娘購入,其夫的二哥(即申請人的二伯)當時任職散工,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其夫曾向二伯借出11萬元。二伯承諾還款,提出可「加名」,讓弟弟及二伯娘共同持有該單位。至二伯還清款項後,已於1998年把其夫「除名」。故其夫並非如房委會所指的「作出虛假陳述」,及「沒有申報擁有住宅物業」。
申請人一家從未居於二伯的九龍物業
申請人認為上訴委員會未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她認識其夫時亦不知此事,他們一家亦從未居於二伯所購的物業,亦從未從該單位獲益,認為房委會要他們極短時間內遷出不合理。
考慮案有多個特殊因素批出覆核許可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辭指,考慮上述理據及證據,特別考慮到申請人並非該九龍物業的住客,她亦聲稱不知其夫曾持有該物業,以及其夫的特殊情況,同時亦考慮到要他們一家短時間內遷出會有困難,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預留一天聆訊。
案件編號:HCAL12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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