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房東若向房客另外收取電費補貼,若超出合理範圍,將可能被稅局認定為變相租金,房東在報稅時應列入租賃所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是以全年實際租金收入,扣除必要損耗與費用後餘額,作為應稅所得計算基礎,一般而言,租賃收入包含租金與其他可歸屬於租用代價的費用,若房東另收電費、水費等款項,且超出合理範圍,就可能被視為租金的一部分,需併入申報。
實務上有一種情況是,房東出租房屋未設獨立電表,如果雙方事先約定明確,且金額在合理區間內,並非變相提高租金,這筆費用就不會被視為租賃所得。
舉例來說,房客向陳先生承租一間房間,雙方契約明定每月租金為5,000元,另因該房間未設電表,約定每月補貼電費500元,由房東繳納給台電,這500元電費補貼屬於合理支出,不會被視為額外租金,因此陳先生在隔年5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僅需申報租金收入60,000元,扣除必要費用後列入所得。
國稅局補充,房東若無法提出實際支出憑證,也可選擇適用定額扣除方式,按租金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再依餘額計入所得。
國稅局提醒,若房東與房客約定的補貼金額顯著高於實際費用,或未能合理解釋,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租金,需補稅並可能受罰。建議簽約時明確註明各項費用來源,確保日後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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