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案|元朗七旬原住民認10萬賣丁權 稱患第四期肺癌 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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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七旬原居民涉以10萬元售出其「丁權」予發展商,以在水蕉新村建丁屋圖利。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今(1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稱確診第四期肺癌,有協助控方調查及認罪,望可以緩刑方式處理。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指出,有關控罪的背景嚴重,案件涉及利用歷史遺留的權利來獲取利益,對社會造成不公,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惟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遂判處被告入獄10個月,緩刑3年。

被告梁錦益(74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06年6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自用時,訛稱他是有關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協議轉移地段的權益,亦無意將其「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批出建丁屋的牌照。

被告梁錦益(右)求情稱患第四期肺癌,獲判緩刑。(陳蓉攝)
被告出售丁權予發展商而建成的丁屋,售價達900萬至1300萬不等。(王譯揚攝)

辯方指被告整體參與程度低

辯方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年紀老邁,確診四期肺癌,在案中整體參與程度低,得益亦較少,且被告曾協助控方調查及認罪,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加上案件有特殊因素,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案件。

官斥利用歷史遺留權利獲利造成不公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指出,有關控罪的背景嚴重,案件涉及利用歷史遺留的權利來獲取利益,對社會及公眾造成不公,同案被告亦同被判監,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合理及有必要的,惟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亦沒有案底及有向控方提供資料,案件亦用了較長時間聆訊及檢控,將量刑起點定於18個月,考慮到各項減刑因素及人道理由,遂判處被告入獄10個月,緩刑3年。

被告2006年申請建丁屋

案情指,2006年6月,被告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被告聲稱,他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用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的協議,及無意將其「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建成丁屋售900至1300萬不等

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在1991年11月開始,有不同人士包括梁錦益等,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而該地段的丁屋最終由發展商以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而梁錦益申請興建的丁屋於2015年售出。

案件編號:TMCC144/2025(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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