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硤尾大坑西邨正進行重建計劃,一名女住戶指負責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篩選住戶是否可以在重建後回遷。即使住戶符合回遷的資格,平屋亦要求他們簽署文件,承諾放棄日後向平民屋宇或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女住戶指平民屋宇的做法越權和不合理,上周五(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所有住戶可以無條件回遷。
申請人為馬媚媚,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和城規會。
申請人一家居大坑西邨逾60年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一家居於大坑西邨逾60年。於2016年,平屋就大坑西邨的重建計劃`,獲城規會批准。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在2021年施政報告中,批准平屋和市區重建局就重建計劃合作,條件為平屋會妥善安置現有住戶。同年,城規會再批准修訂的重建計劃。
即使合資格回遷亦要簽承諾文件
申請人指,雖然政府的立場為在重建進行前,大坑西邨現有住戶可獲合適安置,惟平屋就住戶是否可以在重建後回遷,進行篩選。而不合資格回遷的住所,只獲提供10萬元 。即使住戶符合回遷的資格,平屋亦要求他們簽署文件,承諾放棄日後向平屋或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
2023年接平屋通知須簽聲明
申請人於2023年3月收到平屋的通知,要求申請人於同年4月或之前呈交聲明。申請人除了需聲明在港沒有持其他物業,亦需聲明承諾放棄向業主或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
認為平屋無權要求住簽署文件
申請人續指,平屋並非法定公共機構,而是私人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住戶簽署文件,要他們承諾放棄日後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又指,政府的政策確保在市區重建計劃中,沒有住戶不獲安罝。而平屋要求住戶承諾放棄日後訴訟的權利,作為回遷的先決條件,屬不合理。此外,申請人指平屋的公共職能,是在公共房屋政策或安置政策方面協助政府,惟平屋在本案中沒有考慮其職能。
案件編號:HCAL17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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