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陸配(大陸籍配偶)村長鄧萬華因為沒有放棄中國大陸國籍,8月1日遭到鄉公所依法解除職務,鄧萬華不滿揚言要提起訴願,她說,中國大陸政府根本不會讓陸配放棄國籍,台灣政府的要求是強人所難。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陸配參選人們一直在陳情,但並沒有看到有人真的去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只是一直說沒有辦法放棄,應該先去試試看。」
台灣內政部今年1月查出全台有5位村里長具有中國籍身分,其中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在1日被鄉公所解職,創下全台首例,鄧萬華不滿將提起訴願。鄧萬華還說,對岸根本不會讓陸配放棄國籍,政府的要求是強人所難。
梁文傑8月7日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回應時提到,此案牽涉到《兩岸條例》與《國籍法》之間的關係,《兩岸條例》只規定入籍台灣10年後可以參選公職,但參選公職之後,《兩岸條例》沒有別的規定,《國籍法》20條是規定當選以後,一年之內要必須放棄外國的國籍。
梁文傑指出,陸配參選人們一直在陳情,但目前為止,他並沒有看到真的有人去申請放棄中國國籍。
放棄中國國籍須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如果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另外,中國公民也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但需要向公安機關或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
申請流程通常涉及向公安機關或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可能需要繳納費用,根據運城市公安局,申請退出中國國籍,需繳納人民幣20元的手續費。 如果申請獲批准,將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籍證書》。
不過,因兩岸關係特殊台灣在馬英九執政時期(2008-2016)曾經與北京商討協議,讓兩岸人民適用「單一戶籍」,也就是戶籍不得重複,「陸配」入籍台灣,只需要提出放棄原戶籍證明。
不過回大陸辦理除籍時常面臨內地行政阻礙和因繳交文件不齊、辦事員不熟悉流程等情況,常會導致陸配回大陸辦理就要在家鄉待上好幾個月等待文件批核,許多陸配擔憂工作因此停擺更可能和在台灣的家人小孩分隔兩地。
而香港居民如果要放棄中國國籍則須向入境處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覆核你的申請書及所需的文件,並會聯絡你安排繳交相關費用或提交額外文件。申請費用為港幣575元必須在遞交申請時繳交,但收取費用並不保證或確保申請人的退出中國國籍申請會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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