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司陸振中與同僚晚飯喝酒後,仍想駕車離開,3名督察上前阻止時遭陸襲擊受傷,其中一名男督察更被陸咬傷中指。陸早前經審訊,堅稱當晚未有喝酒,指3警另有原因阻他離開,惟陸最終被裁定危駕及襲擊等4罪成,今(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指被告案中並不涉濫用職權,且有良好品格,判他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陸振中(45歲),案發時是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危險駕駛、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項普通襲擊罪成。控罪指2022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一樓停車場危險駕駛,襲擊女督察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陸原被控3項非禮罪全不成立
陸原另被控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傷殘人士洗手間 3度非禮女子X,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離開時明顥有醉意
控方案情指, 2022年7月15日,被告與多名同僚到粉嶺一酒家晚宴,以歡送即將即將調職的總督察黃燦熊。席間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離開時有明顯醉意,仍堅持要自駕車,X及兩名督察跟著被告到停車場取車,並嘗試阻止被告開車,惟被告多次嘗試關門,更因而造成X多處瘀傷,混亂間被告仍然開車前進,期間車門打開。
蔡被咬至指甲斷裂
眾人阻止被告繼續開車,惟被告突然打蔡的臉,再捉住蔡的手放入口,並咬其右手中指,令蔡的指甲斷裂,流血不止。被告其後再開車,並撞到兩部車及案發停車場入口的閘機。
辯稱3名督察怕陸報串作阻撓
被告自辯時稱,當日的晚宴上,X、賴及蔡向他「自爆」違規,並希望他動用私人關係,幫助他們解決事情,惟陸堅拒同流合污,並打算離席,3人尾隨他到停車場,要求他不要「報串」,又不斷阻撓陸離開,又搶走他的車匙及波棍,令他的車倒後行駛。眾人糾纏間,車門被打開,於是陸立即停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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