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政部擬修法: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宣傳者 將不允回復台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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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針對因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時,需符合對台灣防務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貢獻,或基於人道考量等條件。此外,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宣傳者,將不予或撤銷回復許可。此舉配合總統賴清德提出的17項國安及統戰因應策略,旨在防範中共藉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

根據修正草案,適用對象為原本在台灣設有戶籍,因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但不包含大陸人士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申請回復台灣身分需提交經權責機構驗證的證明文件,包括喪失大陸戶籍、未持用或已放棄大陸護照的證明,以及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核發的刑事紀錄證明(18歲以下免附)。同時,申請人需提供具體事證,證明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符合人道考量。

草案對「人道考量」進一步說明,考量當事人可能因非自願因素(如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喪失台灣身分,或因與在台親屬的情感聯繫、健康等因素,經個案審查後可予許可。

為強化國安防護,草案新增三種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情形:一、曾為或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宣傳;二、違反大陸政策或法令;三、有危害台灣利益之虞。具體行為包括洩漏機密、非法代理大陸商業服務、未遵守出入境規定、破壞公共設施或煽動社會動亂等,皆被視為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將受嚴格限制。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旨在因應中共混淆國家與身分認同的威脅,確保回復台灣身分者不危害台灣安全。經許可回復身分者,若涉及撤銷或廢止許可情事,將由移民署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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