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代社會,企業招聘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愈來愈受到重視,徵才廣告內容除了應避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的規定外,也需要注意同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廣告的規定。有企業認為自己在刊登徵才廣告時,已經充分考慮了真實性和準確性,因此不會出現不實廣告,認為上述條款並不重要,但最後卻被離職員工以違反此條款檢舉並被受罰鍰,實不可不慎。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在招募、僱用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若招募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可能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被處以30萬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其中,所稱之「不實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之內容與客觀上之事實不符合而言;法院實務見解亦說明:「判斷廣告是否不實,乃以廣告刊登之時,廣告之內容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為準。」(參照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06052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由此可知,只要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徵才廣告內容,皆可能構成「不實廣告」。而常見的不實徵才廣告包含:實際工作地點、內容與徵才廣告不同、虛報公司福利、隱藏敘薪方式、徵才廣告上的雇主與實際雇用的雇主不同等情形。
然實務上常犯的錯誤之一即是「徵才廣告上的雇主與實際雇用的雇主不同」,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集團企業或關係企業之間,由於此類企業彼此間具有縱向發展之業務關係,故無論於人事或業務等各方面,均由統一管理團隊統籌管理,並以最知名的集團主企業刊登廣告,以便簡化招聘流程和提高招聘效率,這種現象在許多產業中十分普遍。
下舉勞動部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某A公司刊登徵才廣告,但實際用人單位為集團關係企業B公司,由B公司替聘入新人投保勞保、健保,並給付薪資,雖然A、B公司的負責人為同一人,但主管機關依舊認為A公司刊登之徵才廣告內容顯與實際情形不符,足以使一般求職者誤認職缺為A公司所招募,因而予以裁處。而實務上會發生這樣的事件,通常是新進員工在B公司工作因不適任而被資遣。遭資遣後心生不滿而對公司提出檢舉。如前段所述,若違反不實徵才廣告其罰金是以30萬元起跳,因此雇主在開立職缺時千萬要注意,避免觸法。
最後,特別提醒各位雇主、人資,在刊登徵才廣告前,應注意廣告內容與實際客觀事實有無落差、有無容易遭人誤解之處,尤其是同一個負責人(雇主)名下有兩間以上公司時,不得以其他公司名義進行招募;且刊登資訊若涉及有關工資總額、工作地點、職務內容、以及職務資格需求等,也皆應清楚明確。倘若有任何不實廣告或揭示,除被課高額罰鍰外,亦將影響事業單位信譽,愈加不利日後之招募作業,反而得不償失。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