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稱助夫省印花稅掛名持物業 母不服失公屋求覆核 被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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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母女早年獲安排葵芳邨公屋單位,後來女兒出嫁,其夫並購下兩物業,且為節省印花稅,購第二物業時用妻名義購入,然而女兒獲業權後未有向房委會申報,房委會發現後收回公屋。母不服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指女兒從未把擁物業一事告知她,女兒亦稱,她只是代夫掛名,非真正業主。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15日)下判辭,指女兒一方面向稅局自稱是真正業主,卻又向房委會稱是掛名業主,兩者互相矛盾,相信兩母女對未申報一事知情,認為房委會決定並無不當,裁六旬母親敗訴。

申請人為麥麗華,答辯人為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的女兒張嘉欣列明利害關係方。

六旬婦麥麗華就被收公司向高等法院提覆核,被裁定敗訴。(黃浩謙攝)

女婿曾購兩物業其一用作投資

麥的申請書指,麥和女兒原居於葵芳邨葵信樓一公屋單位。女兒在2009年結婚後搬出,但未有除名,並間中回公屋留宿。麥的女婿於2010和2019年先後購入兩個物業,其中2019年的物業是用作投資。

女婿為節省印花稅用妻名買物業

女婿為了節省印花稅,2019年買樓時以其妻張嘉欣的名義購買,麥指其女未有把她成為業主的事告知她。而張亦認為,她並非該物業的真正業主,故在2020、2022和2024年的入息及資產申報時,未有提及擁有該物業。

張向稅局及房委會說法互相矛盾

法官在判辭指,張明知有物業而不申報。她一方面在報稅上聲稱該物業由她全權擁有,並有租金收益;張向税務局就印花稅事項申報時,亦自稱以其名義行事,但她向房委會申報時,則宣稱不是業主,明顯互相矛盾。

認為麥對女兒無申報物業知情

法官指出,申報表需要所有家庭成員簽署,以確保內容真確,可見麥對女兒無申報物業一事知情。然而兩母女現時卻稱,她們仔細分析申報表後,認為可以不用申報無持有的物業,她們亦曾稱沒有細閱便簽名,說法同樣矛盾。

認為麥只有表達上訴結果的不滿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委員會程序失當,所有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或勝算,裁定麥敗訴,兼須付訟費。法官並稱,司法覆核不是用作「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而是審查決策過程是否有不當和符合法律。認為麥的大部份理據只是她表達對上訴結果的不滿。

案件編號:HCAL103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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