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今晚(24日)公布新一輪優化「M」品牌計劃的措施和推行安排,條款「加辣」,每項活動的總資助不再劃一獲1,500萬元資助上限,而是按評分標準而訂定,由600萬元至1,500萬元;按年遞減「大型體育賽事」首三年的直接補助金,鼓勵主辦單位逐步增加尋求私人贊助金額。
甄選標準列明須更策略性地吸引為香港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的體育活動持續落戶香港,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即一年以上)。同時將加強監察和報告成效,主辦單位需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成效。如主辦單位未能按申請時提交的計劃,舉辦活動或未能達成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包括球員陣容、觀眾人數、體育發展方案、市場及推廣計劃等,有可能被削最終發放資助金額。
▼2024年2月4日 球王美斯列作後備全場齋坐▼
「M」品牌近年最大宗「失誤」,莫過於去年2月球王美斯訪港「齋坐」及避與特首李家超合照風波。活動獲得「M」品牌1,500萬元資助,事件發生後,主辦機構 Tatler Asia在各方批評下,撤銷資助,同時曝露「M」品牌漏洞。
(一)調整評分標準,按個別活動的評審結果訂定相關資助額
· 優化評分標準,以在評審「大型體育賽事」項目的申請時特別考慮項目對香港體育發展的成效;而在評審「表演賽/邀請賽」項目的申請時特別考慮項目在旅遊推廣和對本地經濟效益的成效;
· 在優化評分標準下,一些在旅遊推廣和對本地經濟有顯著效益的「大型體育賽事」,亦可按情況考慮以「表演賽/邀請賽」的形式提交申請;
· 每項活動的總資助上限(即直接補助金和配對撥款)將按優化後的評分標準而訂定,由600萬元至1,500萬元,以更有效分配資源。換句話說,並非每個獲批的申請均能獲1,500萬元的資助上限(包括直接補助金和配對撥款);
· 為鼓勵主辦單位逐步增加尋求私人贊助的金額,按年遞減「大型體育賽事」首三年的直接補助金(即第一年最高600萬元、第二年最高500萬元、第三年最高400萬元),推動業界邁向產業化發展;及
· 以先導計劃形式試行將選擇在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場地或在香港大球場進行的「M」品牌活動的租場補助金撥款上限,從10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配合大型體育盛事使用香港不同場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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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調整甄選標準
· 更策略性地吸引為香港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的體育活動持續落戶香港,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即一年以上)。
(i)「大型體育賽事」
· 為提高政府資助撥款的效率和效益,「M」品牌計劃將集中支持世界級水平的「大型體育賽事」(即公開賽而非個別分齡組別);及
· 為確保「M」品牌賽事日程的多元性,在同一系列的錦標賽/巡迴賽中,每年只資助一項級別較高的賽事。
(ii)「表演賽/邀請賽」
· 委員會將採用固定申請周期接受和處理「表演賽/邀請賽」申請。在同一申請周期(即六個月)內收到的申請,將按各項申請的優勢(例如參與球星/隊伍的吸引力和經濟效益)一併處理和考慮。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周期只會揀選不多於三項「表演賽/邀請賽」,避免多項賽事同期舉行,因而減低它們各自的經濟可行性和效益。委員會要求主辦單位在同一周期內提交申請,可鼓勵主辦單位提早作更充足規劃,亦讓委員會能一併考慮同一輪收到的「表演賽/邀請賽」申請,以選取該輪申請期中最值得支持的項目和決定相應的資助金額;及
· 擬在上半年,即1月1日至6月30日舉行的表演賽事,截止申請日期為上一年的6月30日或以前;擬在下半年,即7月1日至12月31日舉行的表演賽事,截止申請日期為上一年的12月31日或以前。在2026年上半年舉行的「表演賽/邀請賽」,其截止申請日期將延至2025年9月30日,作為特別過渡安排。
▼2025年3月28日 國際七人欖球賽首日▼
(三) 完善審批程序和申請要求
· 申請機構須在擬舉辦或公布舉辦「M」品牌活動前(如舉行記者會)至少6個月前提出申請,以鼓勵主辦單位作更充足規劃,亦確保「M」品牌活動可有更佳的宣傳效果。
(四) 加強監察和報告機制
· 「M」品牌活動的主辦單位在簽署資助協議條款,並提交已確認的現金贊助證明文件/保證書後,可在活動舉行前最多獲發放合資格配對撥款的50%;
· 文體旅局會繼續按現行做法就資助協議條款的內容及評估報告內的項目進行核查(包括現場視察),以監察及評估活動的情況。如主辦單位未能按申請時提交的計劃(包括球員陣容、觀眾人數、體育發展方案、市場及推廣計劃等)舉辦活動或未能達成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包括旅遊推廣和經濟成效等),委員會會按活動的實際結果進行評核,有機會獲調整最終發放的資助金額;及
· 主辦單位需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就活動參加者(包括旅客)進行調查,並提交報告,以更有效評估活動的成效(包括入場人次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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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設「M」品牌 符合審批準則的體育活動可獲撥款資助
「M」品牌計劃於2004年設立,旨在鼓勵及協助本地體育總會、私人或非政府機構舉辦更多大型國際體育活動,並加以扶植,使有關活動得以持續舉行。各類符合審批準則的體育活動有機會獲委員會授予「M」品牌認可,部分活動更會獲得撥款資助。設立「M」品牌制度的目的是推動發展大型體育活動,為香港培養可持續的體育文化,並把香港的形象提高為國際體育盛事之都,為社會帶來實質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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