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Henley Park業主不滿地板長期有聲 發展商拖拉年半終肯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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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斥近一千萬元購入啟德Henley Park兩房單位的業主指,自收樓後逾一年半,單位仍有不少問題,除了大量修繕釘痕外,更疑地板空鼓,經過廁所門口時會發出噪音。業主曾多次去信發展商恒基兆業地產要求繼續跟進,亦從未簽署滿意書,惟恒地職員回應視察後已符收樓規例,不再跟進。據悉至少10位業主單位仍有執修問題。

驗樓師霍維德上門檢驗後表示,該單位部分地板底板有些鬆的響聲、亦有高低級地板,另外使用釘固法修繕後的補丁位未如理想。律師朱寶琼指,法律上亦沒有明文規定收樓標準,故發展商及業主常就工程執修事宜出現爭拗,建議政府可考慮修訂《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明確執修標準,設立相關罰則保障消費者權益。

恒地表示,已完成該單位業主在Henley Park入伙期間提交的修葺要求,項目提供3年保固期,將遵從樓宇買賣合約的規定履行保修承諾,妥善處理單位業主提出的合理檢修要求。據悉,在《香港01》訪問業主後數日,發展商已聯絡業主有關執修事宜。

由恒基發展的Henley Park位於啟德沐泰街8號,平均呎價逾21,000元。(廖雁雄攝)

收樓後驗樓師發現有逾60處要執修 2個月後再復檢發現仍有不少問題

業主李先生於2023年斥千萬元購入啟德Henley Park,10月收樓後尋驗樓師檢驗,發現有逾60個需要執修之處。李先生遂發信予發展商預約執修,發展商於同年12月寄信聲稱完成修繕。但當第二位驗樓師復檢後,卻發現仍有不少位置需處理,李先生其後再就相關問題發出修繕單。

業主李先生於2023年斥千萬元購入啟德Henley Park,10月收樓後尋驗樓師檢驗,發現有逾60個需要執修之處。(廖雁雄攝)

指修繕員工無實測發聲地板 數日後發展商發信稱已符執修標準

李先生一一指出問題,「惡夢」理應完結,可惜事與願違。收樓逾5個月,單位問題仍未全數解決。李先生指,修繕方判頭曾到場「視察」情況,但員工僅僅離遠拍攝業主指出有問題地板的相片,並未真正觸碰或踩踏地板檢視。判頭視察後數日,發展商寄信指地板已符合執修標準,不會再修繕。

每逢李先生經過單位浴室外的地板,地板都會發出刺耳聲響。(廖雁雄攝)

業主:發聲地板位置正處浴室外 每次行過都有刺耳聲響

李先生指問題仍存在,即使無視以釘固法修繕後遺留的釘痕,亦無法忽視每次走過地板時,當處發出「吱——呀——」的刺耳聲響。雖然價單及收樓通知列明3年保養期,但業主李先生擔憂入住後,發展商推卸修繕責任,故收樓後約一年還未入住。李先生眼見發展商未再回覆其電郵,向消委會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投訴後無果,執修無望,最後才無奈選擇入住。

惟入住後他時刻受地板聲音滋擾,李先生表示地板位置正處浴室外,日常必定會經過該位置,「刺耳的聲響對我和家人情緒造成極大困擾。」李先生稱,因為信任恒地服務質素故購此地為新婚安樂窩,未料與預期不符,十分失望。

驗樓師霍維德表示,該單位最主要的缺陷為地板的底板有些鬆的響聲及地板有高低級,發展商應幫忙修繕。(廖雁雄攝)

驗樓師實地視察:地板底板鬆致發出響聲 另高低不平及顏色不均

面對業主的申訴,《香港01》找來驗樓師霍維德幫忙,檢視這個先後執修多次的476平方呎兩房單位,究竟為何遲遲未能完成修繕。

霍維德檢驗後表示,該單位最主要的缺陷為地板的底板有些鬆的響聲及地板有高低級,發展商理應幫忙修繕。另外,他指出有些位置補丁過多及顔色明顯,影響美感,相關問題涉及執修師傅手藝。

發展商曾用「釘固法」修繕地板,修繕未夠一年半,現時已有釘子突出地板。(廖雁雄攝)
單位地板高低不平及有縫隙,業主指發展商從未修繕該處。(廖雁雄攝)

估計釘固法「落釘」位不恰當 木質地板冷縮熱漲致釘子浮起

至於為何地板執修數次後仍有問題,是否與發展商用錯修繕方法有關?霍維德解釋,發展商聘請的執修師傅使用的方法為「釘固法」,是現今主流執修方法。不過,木質地板會冷縮熱漲,若初次執修時「落釘」位不恰當,或會導致地板問題更易復發,以及釘子位置浮起。

驗樓師霍維德檢驗後發現多處需執修,橙色貼紙為有問題位置。(廖雁雄攝)

驗樓師料發展商與業主或有誤會 修繕判頭説辭及證明成關鍵

驗樓師霍維德表示,一般來說,發展商不會不理會業主的修繕要求,相信該個案中斷或有誤會。他亦指,發展商依賴中間人——即是修繕判頭的説辭及證明,判斷是否修繕完成。他更補充到,發展商修繕完成後,往往會讓業主簽署滿意紙,才會結束檔案。

但問及曾否簽署滿意紙或者發展商有否問及相關問題時,李先生表示:「從來都沒有。」

對於有意購房的市民,霍維德提醒業主,發展商執修完成後切記再檢查,亦應該在不同角度拍下執修位置的照片,以確保之後需與發展商協調時有相應證據。

律師:業主未有簽署任何不追究文件 問題不應被視作已解決

律師朱寶琼表示,香港有不少業主因執修問題投訴發展商的個案,多以私人方式個別解決,較少訴諸法庭。她認為主因可能有二:一、索償金額不高的個案,一般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未必特別撰寫案例報告供公眾參閱;二、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的個案,涉及索償金額達較高水平,因此個案問題需十分嚴重,才可合理化訴訟。按香港目前情況,暫時未見有發展商於執修方面有重大缺失或與買家有嚴重分歧,令發展商漠視其他因素,例如商譽,與買家對簿公堂。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顧問團隊合夥人朱寶琼律師。(受訪者提供)

另外,朱寶琼提及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執修期限,亦無明文規定執修及收樓的標準,故發展商及業主常就工程標準出現爭拗及分歧。她指出,由於《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的用字為賣方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自費作出補救,因此就算訴諸法律途徑,每個個案都必須視乎實際情況,方可評定何謂「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她建議,政府可考慮修訂條例,明確執修標準和期限,設立相關罰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她亦指出,若物業中有同一問題執修後仍反覆出現,業主又未有簽署任何不追究的文件,正常情況下該問題不應被視作已解決。如問題復發並非因業主行為導致,則發展商仍需承擔保養期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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