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涉襲擊乘客,其後疑被男警林偉榮將其箍頸押上警車,令其頸椎移位導致全身癱瘓,留院一個月後因支氣管肺炎身亡。但林作供時卻稱只是「掂」到陳的頸。死因裁判官周至偉今(28日)總結證人證供及引導陪審團指,他叫陪審團可循5個選項考慮,包括:「死於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死因存疑」。周官強調,若認為屬「死於非法被殺」,須符合3個要素,並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才能作出這個裁決。料陪審團最快明天(29日)開始退庭商議。
死者陳輝旺(65歲)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在西隧收費亭因車資問題與乘客爭執,接報到場的警員拘捕陳。陳被押上警車期間,疑遭警員林偉榮箍頸。陳送院後,被證實頸椎移位,導致全身癱瘓,最終於同年12月12日去世。
主要證人供詞:
周官向陪審團提供的5個選項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指,就本案提供5個死亡結論予陪審團選擇,包括:「死於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死因存疑」。
非法被殺必須確立3個要素
周官提醒陪審團,須先考慮「死於非法被殺」的選項,就此項裁決須確立三項要素:(一)警員林偉榮的行為是有意圖將死者環頸帶上警車,在確立意圖後,就須考慮(二)林的行為是危險的,在肯定(二)後,則須考慮林的其行為是違法的。就第二項要素,周官指出,危險的定義是一個清醒而合理的人是否會作出此行為,而行為是否違法,陪審團可考慮警方專家的意見。
須肯定是毫無合理疑點才適用
周官續指,陪審團須在毫無合理疑點,即肯定的情況下,才能裁定陳是非法被殺;當「死於非法被殺」被裁定不適用,陪審團須考慮其他死因選項,則可衡量相對可能性,以已被接納的事實基礎作出推論。
傷勢與肺炎有關可考慮死於不幸或意外
周官指,如陪審團確信陳的傷勢與肺炎的關係不存在,則須裁定陳是死於自然,即一名人士單純因感染肺炎而死亡,若兩者的關係存在,則可考慮「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等兩個選項。
死於不幸是涉及有意圖的合法行為
周官解釋,「死於意外」是指死者的死亡不涉及人為控制或只涉及沒有意圖的行為,而「死於不幸」則指死者的死亡涉及有意圖的合法行為,但過程中在意外而導致其死亡。
全部證據未能完全確定才選死因存疑
周官提醒,「死因存疑」的選項須在證據不能完全確立誘因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死因存疑的裁判,這個選擇應是陪審團的最後選擇,而非他們逃避作出決定的選項。
案件編號:CCDI4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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