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官與夫申建屋被加33條件 官指地政總署有權 裁敗訴兼付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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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鄧超文,在2012年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4幢丁屋,惟9年後仍未通過申請,二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最終地政署於2021年批准其申請,惟新增了33條須遵守的條件,二人再入稟要求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22日)下判辭指,政府為該地段的擁有人,地政署僅代表政府行事,地主有權施加任何條件,故裁定二人敗訴及須支付訟費。

兩名申請人為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及其丈夫鄧超文,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

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及其夫鄧超文,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被裁敗訴。(黃浩謙攝)

高官在判辭指,在2016至2021年間,有2561份新界豁免房屋重建申請中,僅有18次的申請須要8年或以上的時間處理,如果大多數此類申請均會出現延誤,很難說是署方故意留難。

高官續指,非所有公營機構所做的決定都可以透過司法覆核來推翻,如果該機構所擔當的是純粹的商業角色,那麼其本質上與一般人所作的決定無疑,亦不屬於司法覆核可處理範圍。

地政總署有權施加條件及指示土地用途

高官另指,政府在土地事務上以私人身份行事,即地政總署是以擁有人身份代表政府行事,故此他們有權就此施加條件及指示土地的用途,因此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所限制,且涉案申請在屬於私人契約的集體官契下提出。

33項條件屬合理範圍

雖然申請涉及規劃的部位,但仍不涉公共性質。高官續指,認為處方所添加的33項條件均屬合理範圍,故不認為署方惡意留難,裁定二人敗訴,駁回司法覆核及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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