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港足前助教黃子偉涉非禮女兼職 官指事主口供欠穩當 裁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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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足前助教黃子偉被指控非禮女下屬X,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另一女兼職Y亦稱曾遭被告摸胸及掃大腿,但指黃稱因當她是兄弟。黃否認非禮Y,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余俊翔指出,Y在庭上作供時澄清口供,涉及案中重要情節,認為無法穩妥地接納Y的證供,裁定黃兩項非禮罪均不成立。

被告黃子偉(42歲,足球教練)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1年1月7日,在香港某車內非禮女子Y;另被控於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18日之間,但確實日期不詳,在九龍長沙灣道香港紗廠工業大廈5期某室非禮一名女子Y。

被告黃子偉被另一名女子指控非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陳蓉攝)

事主Y庭上澄清口供

余官指出,事主Y較早時間的證人供詞中,曾指被告以手掌摸胸非禮,過程約6至7秒,她在庭上「澄清」字眼,指被告的手指尖觸及其胸部,過程約1至2秒,其後被告再用雙手放肩上若10至15秒。余認為這些供詞的分歧不可謂不關鍵,足以影響案中關鍵情節,如被告用手的哪一部份觸碰,歷時多長等。

未看到Y有理由要澄清

余官認為,雖然Y稱是澄清,但客觀而言,Y仍是對案件細節有不同說法,無論Y以甚麼身份作供,都必然要與警方交代情況,Y早前供稱案發時間相距較近,理應對當時的情況記得較清楚,她當時沒有任何不清晰的地方。余官指,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令她須澄清案中如此重要的情節。

Y曾稱若X案罪成便不會追究

余官續指,Y曾表示,若被告在X的案件中被裁定罪成,她便不會追究,此令他須再考慮Y口供的可信性,認為未能穩妥接受Y對第二控罪的證供,而此無可避免會影響就第一控罪的考慮。

Y證供可靠性非常重要

余官稱,就首項非禮罪,他傾向非必然屬猥褻,但可以是猥褻,在此情況下,他須考慮被告是否有猥褻的意圖。因被告與Y日常亦可預期有身體接觸,故Y的可靠性非常重要,由於他未能穩妥地接納Y的證供,故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

Y在被告公司做兼職

控方案情指,事主Y 與被告於2017年左右相識,當時被告是Y所在女子足球隊的助教,其後Y開始在被告的公司做兼職,工作包括處理公司訂單、印製球衣號碼等。

稱曾遭被告車上掃大腿

Y稱在2021年1月7日,她需要被告填薪金證明書,與被告在太和站附近見面,並上了被告的七人車,她指被告把證明書交給她時,左手拍她的大腿兩下,之後掃其大腿2下,Y稱當時穿短褲,她即把腳縮開並下車。

亦曾在辦公室被觸及胸部

Y又指同年5至6月某日,她在辦公室工作時,被告與她閒談時,用雙手按她的肩膀,右手垂下並用指尖隔衣觸及其胸,Y稱不知如何處理,縮背向前傾令被告不能觸其胸,惟被告再搭其肩膀,Y連人帶椅向後移,才令被告縮手。

被告曾稱當Y是兄弟

同年6月18日,Y把事告知一名資深男同事,他建議Y告知被告。Y同日致電被告,被告解釋指,因把Y當作「兄弟」,才會有這些舉動,又答應不會再做,又向Y說:「唔好意思。」

案件編號:WKCC238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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