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小提琴女導師的公屋租客,房屋署18次突擊家訪時均無人在家,加上水電費為「零」,被收回單位。該住戶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被駁回,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頒判辭,指該住戶的部份證供難以令人信納,認為其論點並無爭辯之處,拒絕頒下覆核許可,並下令她須支付房委會的訟費。
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今早(8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他個人覺得裁決結果合理,又指該住戶浪費公屋資源,指「住」的意思應是住戶在單位內有日常生活的活動,如睡覺、吃飯等,「唔能夠水電錶郁都唔郁」。他又認為,如住戶有充份理由下,暫時未能住在公屋單位一段時間,當局可人性化處理。
文裕明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有關個案中,法庭已陳列許多理由,包括該名住戶沒有在單位居住的證據,認為該住戶沒有履行租約責任,濫用公屋資源。
至於該名住戶指房屋署沒有考慮其工作等需要,在上班時間突擊檢查,文裕明又指,房屋署以往亦會有突擊檢查,今次更進行了18次,估計房屋署是在不同時段到訪,但該單位亦沒有人在內。他認為房屋署已做了足夠工作。
他續說,水錶及電錶等讀數已可證明單位住戶有沒有在單位內生活,如住戶不是經常住在公屋單位,是浪費公屋資源。他認為「住」的意思,是住戶在單位有正常生活活動,如睡覺、吃飯,「唔能夠水電錶郁都唔郁」,認為今次案中住戶要尊重事實本身。
被問到當局在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時可否更人性化,文裕明指如住戶有充分說明,例如可能需要去外國半年,或要照顧家人等,相信房屋署可以人性化處理,但住戶要提供合理理據。
該宗案件涉及一名居於天水圍一人單位公屋的小提琴女導師,她因當局18次突擊家訪時均無人在家,加上水電費為「零」,被收回單位。導師其後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被駁回,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收回其單位的決定。該名導師在聆訊時陳詞指,她過著沒電視機、WiFi和家居電話,雪櫃也沒有插電,夏天亦不開冷氣,平日早出晚歸,才未遇上家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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