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媒4日(周一)報道,台灣內政部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包括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還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內政部將在搜整意見後公告上路時間。
賴清德今年3月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申請大陸證件進行必要清查管理,以及原籍大陸人士申請赴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原籍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台灣內政部的修正草案提出,依據台灣政府的大陸委員會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函釋,原籍不僅指戶籍,還包括護照等能明確標示中國大陸身份的證件。換言之,放棄戶籍仍保留護照的行為,未來將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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